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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邮政市场必须完善法律

——信函专营纵横谈(下)
2000-03-2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邮政将同世界接轨并在对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然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我国对速递市场的规范和对邮政专营权的保护,无论在手段上还是在力度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胡仲元指出,一些速递公司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违法违规经营,与我国邮政法规条文表述有欠周密之处不无关系。例如《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同时又有“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这样就为非邮政企业违法经营信函专营业务留下了漏洞,造成非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邮政法》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违反《邮政法》立法本意的解释和规定。

又如,按邮件内容界定信函本身的做法也不够科学而且难于操作。非邮政企业往往在利益驱动下,对界定不甚科学、容易产生歧义的条规加以利用。如《邮政法实施细则》中有“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的文字表述,有好些非邮政公司将之理解为“未封口的信函不是信函”,同邮政部门玩“白马非马”的文字游戏。界定不严谨,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各执一词,邮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难度可想而知。

国务院法制局工交司副司长胡可明说,明确邮政主管部门为邮政市场的执法主体地位,建立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度是解决当前邮政市场混乱的关键。

邮政市场客观存在,竞争不可避免。各国政府均对履行普遍服务者给予专营保护,对以赢利为目的的非普遍服务者给予进入市场的必要限制。不少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非邮政企业进入邮政通信领域,必须以高于邮政企业经营该项业务基本资费的若干倍才能从事经营活动;一些国家的政府规定,非邮政企业只能经营一定重量以下的邮件;还有的国家进一步规定每家每户门前的信箱为邮寄专用,其他非邮政企业不得将信函或其他物品投入信箱,否则均视为违法并给予严厉惩罚。有的国家规定非邮政企业必须将其利润的一定比例上缴国家财政,再返给邮政作为对邮政因普遍服务而产生的亏损。美国政府还专门设有邮政警察从组织上保证邮政法规的实施,保证美国公民享受邮政的普遍服务。正因为如此,美国的一些非邮政企业在国内不能染指邮政专营业务,只能到国外“开拓”市场;也正因为如此,美国邮政被世界公认为办得最好的邮政,其信函量占全世界信函总量的40%。

长期以来,我国对邮政市场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在法律上给予严格规定,也没有明确邮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虽然《邮政法实施细则》赋予各地邮电管理机构以管理本地区邮政工作的权力,但由于缺少类似邮政警察等执法组织,造成邮政部门只能会同工商部门联合执法。去年,北京市政府颁发第27号令,赋予邮政部门处罚权,但最高限额仅为1万元,惩处力度非常有限。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处王宝华处长说,现在社会上有人对国家邮政存在某些误解,一些部门和媒体将邮政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众通信权益开展的行政执法,片面理解为邮政企业的企业行为,甚至认为是邮局在同非邮政企业搞不平等竞争,是垄断;更为严重的是社会公众没有看清一些速递公司的真面目,容易上当受骗。

需要提醒广大用户,在交寄邮件时要辨清真假“李逵”,不要只顾眼前小利,给“李鬼”以可乘之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邮政部门要正确处理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始终把“普遍服务原则”作为永恒的主题和工作宗旨,不断改善服务,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满足人民日常生活对邮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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